近日,泗洪法院开发区法庭通过“法律释明+督促履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0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朱某某现金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3分。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转账交付2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本案经委托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成达成调解意见。后转入立案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赵某某辩称仅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第三人的转账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且已向第三人还清借款,双方争议较大,多次调解未果,泗洪法院开发区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释明和督促履行被告赵某某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泗洪法院开发区法庭提交上诉状,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向原告朱某某送达上诉状的同时通过被告代理律师联系被告,向被告做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工作,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明,被告表示愿意撤回上诉。泗洪法院坚持“谁审理,谁督促”的工作原则,坚持把督促履行当做案件办理。在被告撤回上诉的同时,承办法官继续做判后督促履行工作,向其释明,如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会采取“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将对被告的工作及家庭造成负面影响。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明,被告同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将案件履行款586300当庭支付给原告。
下一步,泗洪法院将继续坚持“谁办理、谁督促”的工作原则,将督促履行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及时向当事人告知主动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